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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干民兵每月有工资吗(民兵常识大全)

为加强新时代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知识和民兵工作政策,硚口区人民武装部汇总梳理了民兵工作常识,供各街道民兵和社会各界学习。


一、什么是民兵

《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三、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四、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在政治上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参加军事训练的身体素质。以下人员优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警卫、侦察、防暴、消防、抗洪、抗震、通信、网络、电子信息、电力、修理、气象、车辆驾驶、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法律、心理、舆论宣传等)、户籍在本地或工作稳定的人员、新兴领域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硚口区户籍人员或在硚口区工作的外地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五、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24〕4号),基干民兵及编兵单位享受以下优待和权益保障:


个人优先优待

基干民兵在省内各市(州)、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公路客运、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各类A级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协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提供门票减免,协调其他加入“拥军崇军联盟”的餐饮、旅店、影院、商贸、物流等单位或场所为基干民兵提供优惠服务。

参加夜间训练或夜间执行任务超过夜间12时的,享受夜餐补助。

各级军事机关对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计入个人档案,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各级军事机关应为每名基干民兵购置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支出;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编兵单位优待

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和所属员工参加军事训练、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各级军事机关义务为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优先提供民兵军事训练基地。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参与军地相关表彰活动评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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